(2012)磁刑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周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法院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周保平;磁县人民检察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磁刑初字第59号公诉机关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保平,男,1967年12月13日出生于河北省邯郸市磁县,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住磁县磁州镇东王庄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17日被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4月28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磁县看守所。磁县人民检察院以冀磁检刑诉(2012)第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保平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即日立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海明、孟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保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4月1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周保平到磁县三环路诚信水洗厂车棚内,趁四周无人之际,将郭山英停放在车棚内的深蓝色爱玛牌电动车盗走,并于次日以300元的价格变卖。2012年4月17日经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293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周保平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盗主郭山英的陈述及被盗爱玛电动车的收据,证人高平、王克林、王志强、王志付的证言,辨认(指认)证明、监控录像截图、到案证明、物价评估鉴定结论书,被告人周保平相关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保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准确。鉴于被告人亲属能够积极代其交纳罚金和退赔违法所得,可酌情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保平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违法所得300予以追缴(均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4月17日起至2012年8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程红军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秀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