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镇执民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艾涛与冯永鹏、杜海丰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涛,冯永鹏,杜海丰,杜鹏,陈晓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镇执民字第601号申请执行人艾涛,男,1987年11月18日出生,住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被执行人冯永鹏,1990年9月26日出生,住江苏省邳州市。被执行人杜海丰,1990年6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杜鹏,1992年4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陈晓龙,男,1993年7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艾涛与被执行人冯永鹏、杜海丰、杜鹏、陈晓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冯永鹏、杜海丰、杜鹏、陈晓龙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艾涛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的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艾涛自愿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甬镇执民字第601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 扬 胜审 判 员 王 成 国代理审判员 李 辉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波(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