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磐民二初字第624号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磐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晓霞、张立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磐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晓霞,张立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磐民二初字第624号原告磐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宏伟,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雷,男。被告李晓霞,女。被告张立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磐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晓霞、张立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立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磐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张立军的起诉。审判员  徐勤玉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金 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