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仑刑初字第656号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江健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甬仑刑初字第656号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江健,男,汉族,1989年1月10日出生于江苏省泗阳县,大专文化,原系浙江吉利汽车有限公司焊装二厂技术质量科工作人员,住泗阳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依法逮捕。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刑诉(2012)5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健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源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起诉指控:1.2012年3月17日左右一��晚上11时30分许,被告人江健窜至本区霞浦街道吉利公司焊装二厂,从百叶窗钻进辅料仓库,盗走44斤废旧电极帽(紫铜材料,价值1012元)。2.2012年4月7日晚上12点多,被告人江健窜至本区霞浦街道吉利公司焊装二厂,从百叶窗钻进辅料仓库,盗窃走10个新电极臂(价值2619.3元)和约50斤废旧电极帽、导电带等物品(均为紫铜材料,价值1150元),用手推车运到围墙旁边,被吉利公司巡逻人员发现后翻墙逃走。3.2012年4月14日左右一天晚上11-12时许,被告人江健窜至本区霞浦街道吉利公司焊装一厂,从窗户钻进辅料仓库内,窃走62斤废旧电极帽(价值1426元)。4.2012年大约4月16日晚12时许,被告人江健窜至本区霞浦街道吉利公司焊装一厂辅料仓库,窃得75个电极座、电极臂、电极杆等物品,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共9510.6元。5.2012年5月8日19时许,被告人江健窜至本区霞浦街道吉利公司焊装二厂维修仓库,打开仓库后面的百叶窗钻进到仓库内,盗得24个焊钳臂,在将焊钳臂运到场外时,被吉利公司保卫科人员当场抓获。经清点其中有新焊钳臂5个,旧焊钳臂(材料为黄铜)152.5公斤。经鉴定,涉案新焊钳臂价值6215.6元,涉案旧焊钳臂价值5337.5元。为证明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失窃单位工作人员何金生、张勤化的陈述及被告人江健的供述、价格鉴定结论书等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江健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现提请本院依法予以判处。被告人江健辩解称指控的第4起事实中财物数量有误,其当时仅窃得10个左右电极臂和一些套头。经审理查明:1.2012年3月中旬的一天深夜,被告人江健爬窗进入位于宁波市北仑区霞浦街道的浙江吉利汽车有限公��(以下简称吉利公司)焊装二厂辅料仓库,窃得废旧电极帽(紫铜材料)22公斤(共价值人民币1012元)。2.2012年4月7日深夜,被告人江健爬窗进入吉利公司焊装二厂辅料仓库,从仓库内窃出新电极臂10个(共价值人民币2619.3元)和废旧电极帽等物品(紫铜材料)约25公斤(共价值人民币1150元)并用手推车运到围墙旁边。在被吉利公司的巡逻人员发现后,被告人江健弃赃翻墙逃走。3.2012年4月中旬的一天深夜,被告人江健爬窗进入吉利公司焊装一厂辅料仓库,窃得废旧电极帽31公斤(共价值人民币1426元)。4.2012年4月中旬的一天深夜,被告人江健爬窗进入吉利公司焊装一厂辅料仓库,窃得电极臂20余个、锥套6个(共价值人民币4200余元)及部分废旧电极帽。5.2012年5月8日晚,被告人江健爬窗进入吉利公司焊装二厂维修仓库,从仓库���窃出焊钳臂24个。后被告人江健在准备将焊钳臂搬离公司时,于次日凌晨1时许被吉利公司的巡逻人员当场抓获。经清点,赃物中有新的焊钳臂5个(共价值人民币6215.6元)、废旧焊钳臂(黄铜材料)152.5公斤(共价值人民币5337.5元)。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吉利公司生产科科长何金生的陈述:2012年3月中旬的一天,公司焊装二厂辅料仓库保管员发现废旧电极帽、电极臂、电极杆(均为紫铜材料)少了,但当时不能确定数量少了多少。4月8日公司保卫部在公司围墙处查获10个新的电极臂及一些废旧电极帽、电极臂,对辅料仓库库房进行清点后发现2个盒子的电极帽明显少了很多。在2012年4月初,焊装一厂的辅料仓库也被偷过。5月9日早上,又发现公司焊装二厂维修仓库的一些焊钳臂被偷。经现场清点统计,被偷的24个黄铜材料的焊钳臂中5个是新的,其余的废��焊钳臂共重152.5公斤。2.吉利公司工作人员张勤化的陈述:其是吉利公司焊装一厂辅料库保管员。2012年4月17日早上,其发现放在货架后面一个装有废旧电极帽的蛇皮袋不见了。经过盘库,发现被偷电极座(锥套)、电极臂、电极接杆共75个,都是紫铜材料的。这些东西看起来比较旧,但都是好的没使用过。被偷的一蛇皮袋废旧电极帽大概有五六十斤。3.证人袁某的证言:2012年4月8日4点许,其巡逻到吉利公司焊装二厂5号门对面空地时,看到一个人影从围墙上翻出去,其追过去看到一辆手推车,上面放了2盒电极帽,在围墙的转角还放了1盒电极臂。4.证人罗某的证言:2012年5月9日1时许,其巡逻到吉利公司总装二厂北面发现一个年轻男子。后其上去把他抓住,并在总装二厂8号门围墙旁边发现24个黄铜制品。5.宁波市价格认证中心的���格鉴定结论书:证明涉案电极臂、焊钳臂、锥套及废紫铜、废黄铜等财物的价值。6.吉利公司出具的被盗物资清单:2012年4月17日发现焊装一厂被盗电极接杆3个、锥套6个、电极座34个、电极臂32共75个及部分废旧电极帽。7.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江健的身份情况。8.被告人江健的供述和辩解:2012年3月17日夜,其爬窗进到公司焊装二厂辅料仓库,装了4塑料袋电极帽后翻墙出去,后经称重为44斤,卖了968元钱。在4月初的一天夜里,其爬窗进到焊装二厂辅料仓库搬了2盒电极帽约50斤、1盒电极臂(有10个新的电极臂)后用手推车推到围墙墙脚下。在准备分装时保卫部巡逻队员过来,其就翻墙跑掉了。4月14日左右的夜里,其爬进焊装一厂辅料仓库,把一个蛇皮袋装的电极帽分装了6袋运到外面,后经称重为62斤,卖了868元钱。过了一二天的夜里,其又爬进焊装一厂辅料仓库,从两个大塑料盒里拿了一些套头、电极帽,又从每个塑料盒里各拿了一些电极臂大概20多个,分装了12袋,共102斤卖了1632元钱。5月8日晚,其经总装二厂爬进焊装二厂维修仓库拿了24个焊钳并运到总装二厂。至5月9日1时许,在其准备把焊钳拿到栅栏外面时,来了一个吉利公司保安人员将其抓住。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江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司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对于被告人江健盗窃电极座、电极臂、电极杆等物品75个的指控,证据尚有不足,本院不予认定;但被告人江健在侦查阶段曾供认其当时所窃的电极臂约有20余个,故对其提出的仅窃得10个左右电极臂的辩解亦不予采纳。在前述第2起、第5起事实中,被告人江健着手实施盗窃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对其依法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其到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依法又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江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9日起至2014年5月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俞毅刚人民陪审员 袁素月人民陪���员张秀云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郑璐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