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景执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宋某甲与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甲,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景执字第439号申请执行人宋某甲。法定代理人宋某乙,农民。被执行人徐某,农民。宋某乙与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1年7月19日作出(2011)景民一初字第5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不再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子女抚养费并撤销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景民一初字第578号民事调解书中自2012年1月开始,被告徐某于每年的7月1日前给付孩子抚育费26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宪超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明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