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滑民初字第2342号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滑民初字第2342号原告王某某,女,1969年7月11日生。被告秦某某,曾用名秦某甲,男,1972年11月2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无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长 李子宽审判员 汪书英审判员 王建法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