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陇民初字第00543号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周昕蕊诉高招娣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昕蕊,韩利平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陇民初字第00543号原告周昕蕊,女,生于2010年10月27日。法定代理人周峰,男,生于1988年8月8日。被告韩利平,男,生年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昕蕊诉被告高招娣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昕蕊的法定代理人周峰于2012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昕蕊的法定代理人周峰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周昕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0元,减半收取515元由周昕蕊负担。审判员 李岁保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