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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永民执字第00136号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来某某与被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来某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永民执字第00136号申请执行人来某某,女,住陕西省永寿县马坊镇。被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男,住址、身份同上。申请执行人来某某与被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23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一致协议。申请人依据(2012)永民初字第00234号民事调解协议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全面履行了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永民初字第00234号民事调解协议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左 峰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军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