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许民二终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师小强、赵建伟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师小强,赵建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许民二终字第2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师小强,男,汉族,生于1978年3月3日,住禹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建伟,男,汉族,生于1968年8月26日,住禹州市。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师小强与被上诉人赵建伟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师小强未按规定交纳上诉费,且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师小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根义代理审判员 李红涛代理审判员 崔 君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