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843号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马海龙与林长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海龙,林长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843号原告马海龙,男,回族,1975年6月3日出生,住址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被告林长文,男,汉族,1985年4月28日出生,住址湖南省衡山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海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麟舒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