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清英法青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钟汝赛、钟汝银等与钟汝卓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汝赛,钟汝银,钟汝卓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清英法青民初字第66号原告钟汝赛,男,196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原告钟汝银,女,196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被告钟汝卓,男,195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委托代理人钟朝能,男,197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委托代理人钟朝锋,男,197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汝赛、钟汝银诉被告钟汝卓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汝赛、钟汝银于201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汝赛、钟汝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钟汝赛、钟汝银负担。审判员 温福彦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衍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