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二初字第00227号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成都金满地机械有限公司与郑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金满地机械有限公司,郑建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二初字第00227号原告:成都金满地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宏斌,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伟伟,成都金满地机械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郑建华,男,1970年12月22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金满地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成都金满地机械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13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郑建华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金满地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郑建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3元,由原告成都金满地机械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方勇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 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