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西执民字第125-1号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金浩安装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金浩安装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西执民字第125-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浩安装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龙珠三路光前村内A2栋综合楼3楼308、309室。法定代表人何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炭市街3号(华威国际大厦6层)。法定代表人杨建成,该公司董事长。深圳市金浩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华威房地产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年6月22日作出的(2012)陕民终字第000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深圳市金浩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8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装饰工程款1251142.7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8986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陕西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2年9月3日,本院以(2012)西执民字第12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陕西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西安市新城区炭市街3号的5套房产(产权证号分别为:11251080121-61-1-11611、11612、11613、11615、11616).2012年10月25日,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浩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西执民字第12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陕西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能按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浩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可随时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审判长 冯 健审判员 李长平审判员 郑继鹏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