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南法民二初字第760号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深圳市紫阳照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立翔慧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紫阳照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立翔慧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南法民二初字第760号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紫阳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石龙社区兴业路1号星光工业区A栋一楼。法定代表人艾春梅,财务职务。委托代理人崔海滨,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立翔慧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留仙洞中山园路1001号TCL科技园区研发楼D1栋5层ABE户型501、502、505号房。法定代表人卢伟。委托代理人刘开忠,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红,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紫阳照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立翔慧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深圳市立翔慧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反诉,本院已经受理其反诉,并决定合并审理。原告深圳市紫阳照科技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反诉原告深圳市立翔慧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也于2012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紫阳照科技有限公司、反诉原告深圳市立翔慧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深圳市紫阳照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深圳市立翔慧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案原诉受理费3358元,减半收取为1679元,由原告深圳市紫阳照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反诉受理费2264.6元,减半收取为1132.3元,由反诉原告深圳市立翔慧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贺冬红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 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