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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泊民初字第1138号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泊头支公司与刘淑娜、洪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泊头支公司,刘淑娜,洪波,孙运枝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泊民初字第113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泊头支公司被告刘淑娜被告洪波被告孙运枝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借款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泊头支公司于2012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清成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