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灞民初字第02301号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陕西长河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段治治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长河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段治治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灞民初字第02301号原告陕西长河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三桥街226号。法定代表人宋天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苏晓龙,男,198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段治治。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2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陕西长河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段治治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应退付原告50元,另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余国庆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艳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