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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迎民一初字第00377号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安徽省安庆市港航轮船有限公司与江劲松、方从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安庆市港航轮船有限公司,江劲松,方从胜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迎民一初字第00377号原告:安徽省安庆市港航轮船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大观区。法定代表人:彭玉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江天柱,安徽枞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劲松,男,汉族,住安庆市怀宁县。被告:方从胜,男,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委托代理人:詹善瑜,安徽恒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安徽省安庆市港航轮船有限公司诉被告江劲松、方从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自己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安庆市港航轮船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即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金玲(实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