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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宿埇执字第1054-2号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周维刚与刘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维刚,刘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宿埇执字第1054-2号申请执行人:周维刚,农民。被执行人:刘力,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宿埇民一初字8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11月24日向被执行人刘力公告送达了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力于2010年元月24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刘力在宿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汴河信用社账户(卡号:10XX16)内存款36025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戴卫东执行员  杨守华执行员  马广文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书书记员  杜红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