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平商初字第2378号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9-12-27
案件名称
姜书晓与姜洪升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姜书晓;姜洪升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2)平商初字第2378号原告姜书晓,男,1976年7月3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姜学喜,男,1956年8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平度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姜洪升,男,1968年12月12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臣,男,1969年5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四方区。案由: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原告姜书晓诉称,2011年11月17日,原告在无偿帮助被告建造新房施工过程中,因院墙倒塌致原告受伤,原告住院治疗22天,经鉴定机构鉴定构成伤残九级。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人身损害赔偿金共计101844元。被告姜洪升辩称,我不同意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姜洪升于2012年10月30日前付给原告姜书晓人民币35000元,余互不追究,双方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如果未按本调解协议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37元,减半收取1169元,由原告姜书晓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柳孔圣审判员 禚春东审判员 于汉波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石宝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