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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立保初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XXX与广东华玺建筑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广东华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立保初字第357号申请人XXX,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华国东,广东华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阮安东,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申请人广东华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303室。法定代表人张上庆。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受理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受案号:深福劳仲案字(2012)第357号]。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78886元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魏蓉(身份证号码××)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华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78886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本案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的,本院裁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审判员  黄伟强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征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