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汀执行字第1077号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俞文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俞文文,上官步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汀执行字第1077号申请执行人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福建省长汀县。负责人赖荣明,系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田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俞文文,男,1964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长汀县,被执行人上官步昌,男,196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俞文文、上官步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标的现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将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汀执行字第107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富荣审判员 刘睿智审判员 李荣荣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腾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