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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民初字第880号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8-12-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赵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临民初字第880号 原告李某某,男,现住临桂县 被告赵某某,女,现住桂林市象山区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以被告赵某某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于2012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廖伟文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欧 阳 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