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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碑民二初字第00783号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原告一建公司与被告赵宝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赵宝成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二初字第00783号原告:西安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勇,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喜良,女,西安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王秦安,男,西安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退休干部。被告:赵宝成,男,汉族,西安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退休干部。委托代理人:安卓,陕西华宝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西安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一建公司)与被告赵宝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3年,其单位集资建房,2004年被告提出申请,要求参加集体建房,并且书面向原告承诺,买新房退旧房。原告于2007年6月给被告分配到西安市碑林区大学东路17号院内小高层9层17号,按照被告承诺书的约定,其应当向原告退还旧房,即西安市碑林区大学东路17号院内4号楼2单元5层27号(61.54平方米)的房屋。但是时至今日,被告拒绝退旧房,未履行其承诺义务,因此原告与被告的买卖房屋行为属于无效行为。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依法确认原告卖给被告的新房碑林区大学东路17号院内小高层9层17号无效;2、被告退还原告碑林区大学东路17号院内小高层9层17号新房;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单位于2003年通知集资建房,被告申请参与集资建房,原、被告之间未就集资建房订立书面合同,2004年2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称:“分配新房后,本人同意交出公司原分配的旧房”。嗣后,被告按照原告通知于2004至2007分五次缴纳房款总计250000元。2004年,集资房开始动工修建。2007年5月,集资房屋建成,被告分得位于西安市碑林区大学东路17号院内小高层9层17号房屋一套,并入住至今。被告原来居住的位于西安市碑林区大学东路17号院内4号楼2单元5层27号房子系原告单位分配住房,建筑面积61.54平方米,该房屋已于2001年左右进行房改,现产权登记在被告个人名下。原告请求判令其卖给被告房屋的行为无效,并要求被告退还新房,原告的诉请,系因其单位内部集资建房、分房而引起的腾房纠纷,并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范围,原告为此而提起诉讼,应驳回起诉。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西安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诉讼费4070元退还原告西安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健代理审判员  李新元代理审判员  崔 春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杜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