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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罗法刑一初字第1466号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夏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深罗法刑一初字第1466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某,无业。因本案,于2012年6月21日被羁押,同年6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取保候审。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刑诉(2012)16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21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夏某窜至罗湖区和平路3009号翰庭轩34楼从窗户抓进34楼F房将房内的一个床垫(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60元)盗走后逃跑。2012年6月22日,公安机关民警将被告人夏某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夏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并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要求法庭依法惩处。并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判处十一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拘役。被告人夏某在法庭上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及证据无异议,承认控罪。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夏某的上述事实客观、真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的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夏某犯盗窃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支持。被告人夏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赃物已退回被害人,且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具体案情及被告人夏某的悔罪表现,可对被告人夏某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夏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郑小涛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莉(2011)深罗法刑一初字第453号第3页,共3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