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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沧民终字第1920号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9-10-28

案件名称

谢炳芳、沧州市第三服装厂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谢炳芳;沧州市第三服装厂;沧州市三友服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沧民终字第19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谢炳芳,男,195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委托代理人马永金,沧州市运河区市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沧州市第三服装厂。法定代表人王福元,厂长。委托代理人朱凤森,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沧州市三友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春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凤森,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谢炳芳、上诉人沧州市第三服装厂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2012)运民一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谢炳芳于2012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上诉人沧州市第三服装厂于2012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谢炳芳与上诉人沧州市第三服装厂撤回上诉确系自愿,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谢炳芳、上诉人沧州市第三服装厂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谢炳芳与上诉人沧州市第三服装厂均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卫东审判员  王济长审判员  付 毅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兰明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