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茂电法民初字第919号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刘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茂电法民初字第919号原告刘某。被告汪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2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协商处理本案的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李秀华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永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