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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执民字第1622号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项建波与徐国连、方森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项建波,徐国连,方森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1622号申请执行人项建波,居民。被执行人徐国连,系慈溪市××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被执行人方森林,农民。本院在执行(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198号项建波与徐国连、方森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项建波尚有500000元及相应的债务利息未受偿,被执行人尚应交纳本案诉讼费4800元、执行费7400元。现申请执行人项建波自愿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162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华   锋审判员 岑 建 标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熠(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