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冀民一初字第818号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李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李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冀民一初字第818号原告吴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2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以自行和解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建和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小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