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民初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杨广民、李井兰等与李井兰、李凤鸣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广民,李井兰,李运英,杨国防,杨丽芳,李凤鸣,周口市长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杨庆彩,张敏,杨博士,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绍民初字第570号原告:杨广民。原告:李井兰。原告:李运英。原告:杨国防。原告:杨丽芳。上述五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许美红。被告:李凤鸣。被告:周口市长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桂芝。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彭作涛。委托代理人:毕玉振。被告:杨庆彩。被告:李井兰,女,1952年07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双沟镇柴楼行政村杨老庄自然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412811952********。被告:张敏。被告:杨博士。法定代理人。本院受理原告杨广民、李井兰、李运英、杨国防、李丽芳诉被告李凤鸣、周口市长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风运输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保险公司)、杨庆彩、李井兰、张敏、杨博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2年2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国鑫独任审判,因被告李凤鸣下落不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广民、李井兰、李运英、杨国防、李丽芳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许美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凤鸣,被告长风运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彭桂芝,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的负责人彭作涛,被告杨庆彩、李井兰、张敏、杨博士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广民、李井兰、李运英、杨国防、李丽芳共同诉称:2011年11月27日,驾驶人杨万伟驾驶一辆豫P×××××重型普通货车,豫P×××××挂中型普通挂车(副驾驶座乘坐杨庆礼)沿钱茅线由西往东方向行驶时,途经钱茅线27KM+350M绍兴县漓渚镇朱家坞村地方时,与同向前方由驾驶人李凤鸣驾驶的一辆豫P×××××重型普通货车、豫P×××××挂中型普通全挂车尾部发碰撞,造成杨万伟、杨庆礼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绍兴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驾驶人杨万伟负事故主要责任,驾驶人李凤鸣负事故次要责任,乘坐人杨庆礼无事故责任。后查明豫P×××××重型普通货车、豫P×××××挂中型普通全挂车所有人是周口市长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且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投保相关保险,现原、被告就赔偿事宜经协商未果,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起诉请求(变更后):1.依法判令被告李凤鸣、周口市长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杨庆彩、李井兰、张敏、杨博士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94560.50元(包括死亡赔偿金261420元、丧葬费17865.5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60275元、误工费5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直接赔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杨凤鸣未作答辩。被告周口市长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未作答辩。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书面答辩称:1.如果被保险人存在法律规定的拒赔情形,答辩人不予赔付。2.交强险有严格的分项责任限额,受害人的物质损失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优先得到赔付。3.根据交强险合同第十条以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第七条,对于受害人剔除的因交通事故产生的诉讼费、鉴定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4.原告和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公司提供相关的证明和材料。5.事故多人死亡,另一个死亡家属杨庆彩已经起诉,请保留一份交强险限额赔付另一受害人。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交通事故基本事实及责任认定与原告起诉状陈述的一致。同时认定,受害者杨庆礼受伤后被送至绍兴第二医院抢救,因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原告杨广民、李井兰、李运英、杨国防、李丽芳分别系受害者杨庆礼的父亲、母亲、妻子、儿子及女儿。原告杨广民、李井兰共生育包括受害者在内的四个儿子,受害者杨庆礼系农业家庭户,五原告因其死亡产生的损失:(1)丧葬费17865.50元;(2)死亡赔偿金(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60275元)321695元;(3)处理交通事故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1000元;(4)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合计390560.50元,事故发生后被告李凤鸣已支付给原告1万元,被告杨庆彩、李井兰、张敏、杨博士支付给原告5000元,原告其余损失未获得赔偿,遂成讼。又认定,被告杨庆彩、李井兰、张敏、杨博士系另一受害者杨万伟的父亲、母亲、妻子及儿子。受害者杨庆礼系无偿搭乘杨万伟驾驶的车辆。肇事车辆豫P×××××重型普通货车、豫P×××××挂中型普通全挂车在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处均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以上事实认定,由原告提供的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复印件、尸体处理通知书、死亡医学证明、遗体火化证明、交通事故死者及家庭情况登记表、户口簿及当事人在庭审中所作的陈述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原告的损失首先应由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因本案造成两人死亡,故交强险限额应作合理分配,本案计110000元(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不足部分,因原告亲属杨庆礼系无偿搭乘杨万伟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可适当减轻杨万伟的侵权赔偿责任,具体减轻比例根据本案情况为10%,由于杨万伟已经死亡,由被告杨庆彩、李井兰、张敏、杨博士在继承死者杨万伟遗产范围内向原告承担60%的赔偿责任(不包括剩余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被告李凤鸣、周口市长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不包括剩余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关于如何认定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现分述如下:1.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因本案事故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原告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计入死亡赔偿金内,故对原告主张赔偿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再单独设立该赔偿项目。原告主张得当,本院予以认定;2.丧葬费: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原告请求得当,本院予以认定;3.处理事故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原告虽不能提供相关票据,但发生上述费用是必然的,据此,本院酌情认定原告处理事故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为1000元。4.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等因素酌定为5万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应赔偿原告杨广民、李井兰、李运英、杨国防、李丽芳丧葬费、处理交通事故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10000元;二、被告李凤鸣、周口市长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杨广民、李井兰、李运英、杨国防、李丽芳丧葬费、处理交通事故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5168.15元,扣除被告李凤鸣已支付的1万元,实际尚应支付75168.15元;三、被告杨庆彩、李井兰、张敏、杨博士在继承死者杨万伟遗产实际价值限额内赔偿原告杨广民、李井兰、李运英、杨国防、李丽芳丧葬费、处理交通事故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70336.30元,扣除已支付的5000元,实际尚应赔偿165336.30元;上述一、二、三项均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被告李凤鸣、周口市长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被告杨庆彩、李井兰、张敏、杨博士应履行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向权利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18元(申请缓交),由原告承担806元,由被告李凤鸣、周口市长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1375元,由被告杨庆彩、李井兰、张敏、杨博士承担5037元,款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国鑫代理审判员 夏 鸿人民陪审员 马学凯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