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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林民三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宋记伏、王记荣与宋付周、宋来周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记伏,王记荣,宋付周,宋来周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林民三初字第75号原告宋记伏,男,汉族。原告王记荣,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元国华,林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付周(州),男,汉族,系二原告长子。被告宋来周(州),男,汉族,系二原告次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记伏、王记荣诉被告宋付周、宋来周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记伏、王记荣于201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二原告自愿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记伏、王记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媛媛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