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林民三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宋记伏、王记荣与宋付周、宋来周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记伏,王记荣,宋付周,宋来周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林民三初字第75号原告宋记伏,男,汉族。原告王记荣,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元国华,林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付周(州),男,汉族,系二原告长子。被告宋来周(州),男,汉族,系二原告次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记伏、王记荣诉被告宋付周、宋来周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记伏、王记荣于201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二原告自愿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记伏、王记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媛媛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