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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温刑终字第727号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季文武、陈永步敲诈勒索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季文武,陈永步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一百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浙温刑终字第727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季文武。曾因犯盗窃罪先后于2009年6月18日、2010年2月4日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0年7月1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1年10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永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1年10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审理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季文武、陈永步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作出(2012)温瑞刑初字第99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季文武、陈永步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1年10月8日晚,被告人季文武、陈永步在瑞安市飞云街道东风村友谊路夏某的家中与夏某等人赌博,输钱离开后,被告人季文武、陈永步认为夏某等人有诈赌行为。次日晚,被告人季文武、陈永步等人找到夏某等人,声称被诈赌输掉3.8万元,要求夏某退回,夏某被逼无奈同意退钱,但认为一帮人只赢了2.8万元,双方就退钱金额无法达成一致。同月10日下午,被告人季文武、陈永步召集多人到瑞安市飞云街道名家居家具城、东风村等处寻找夏某,后在东风村碰到夏某要其准备5万元,晚上来拿钱。当晚,被告人季文武、陈永步等人在飞云街道东风村秀琴饭庄边,持砍刀相威胁,向夏某索要5万元,夏某无奈向王某借了3万元,当场支付给两被告人3.8万元,并答应二日内支付余款1.2万元后离开。2011年10月12日,被告人季文武、陈永步去瑞安市飞云街道豪生酒店内取剩余的1.2万元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夏某的陈述,证人沈某、王某、金某、林某、季某、陈某甲、陈某乙的证言,搜查笔录,手机通话记录,被告人季文武的前罪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以及被告人季文武、陈永步的供述和辩解等。原审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季文武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陈永步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追缴被告人季文武、陈永步的非法所得人民币38000元,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季文武、陈永步均上诉称,索要的5万元中有3.8万元属于被诈赌的款项,不应作为犯罪数额认定,另1.2万元属于敲诈未遂,要求减轻处罚或发回重审。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审判决所认定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原审被告人季文武、陈永步上诉提出索要的5万元中有3.8万元属于被诈赌款项的意见,无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不予采信。本院认为,上诉人季文武、陈永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以暴力胁迫手段勒索他人数额巨大的钱财,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季文武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鉴于本案系部分犯罪未遂,可对二上诉人依法从轻处罚。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季文武、陈永步上诉要求减轻处罚或发回重审的意见,均与事实和法律不符,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若荪审判员  丁竞舟审判员  袁骁乐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小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