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全民一初字第00335号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王启梅与全椒县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启梅,全椒县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全民一初字第00335号原告:王启梅。委托代理人:王孝义,农民。被告:全椒县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南麓东路10号。法定代表人:席友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国荣,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启梅诉被告全椒县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启梅于2012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启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撤诉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王启梅负担。审判长 杨克明审判员 陈 炬审判员 李志萍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清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