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镇执民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宁波江东晓深针织品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镇海顺昌制衣有限公司、王引道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江东晓深针织品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顺昌制衣有限公司,王引道,陈再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镇执民字第504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江东晓深针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东北路378号B245,组织机构代码:665559028。法定代表人崔冬亮。被执行人宁波市镇海顺昌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临俞北路66号,组织机构代码:677698092。法定代表人王引道。被执行人王引道,男,1969年8月29日出生,住本区。被执行人陈再芳,男,1956年1月3日出生,住北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江东晓深针织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市镇海顺昌制衣有限公司、王引道、陈再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市镇海顺昌制衣有限公司、王引道、陈再芳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江东晓深针织品有限公司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的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宁波江东晓深针织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甬镇执民字第504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 扬 胜审 判 员 王 成 国代理审判员 李 辉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波(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