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苏民五初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曹福生与徐凤禹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福生,徐凤禹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苏民五初字第373号原告曹福生,男。被告徐凤禹,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福生诉被告徐凤禹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福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芳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范国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