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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单民初字第1565号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单民初字第1565号原告王某,女,197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男,1969年2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13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石长战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房殿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