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襄民初字第1020号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冯午林与平顶山市祥瑞电力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平顶山市中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午林,平顶山市祥瑞电力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平顶山市中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襄城县供电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襄民初字第1020号原告:冯午林,男,1936年7月1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姚学营。被告:平顶山市祥瑞电力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法定代表人:卢占正,任经理。被告:平顶山市中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法定代表人:陈立勇,任董事长。第三人:襄城县供电局,住所地:襄城县东城区。法定代表人:苏文芳,任局长。原告冯午林诉被告平顶山市祥瑞电力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平顶山市中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襄城县供电局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冯午林于2012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午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50元,减半收取1675元由原告冯午林负担。审判长 安静珂审判员 王晓莉审判员 张荣霞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任晓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