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东执民字第994号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方影与裘建宏、杨吉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影,裘建宏,杨吉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东执民字第994号申请执行人:方影,女,196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73弄2号705室。被执行人:裘建宏。被执行人:杨吉利。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影与被执行人裘建宏、杨吉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东执民字第994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张晓霞审 判 员 赵建耀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袁金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