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临潼民初字第01274号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宁振河与被告刘大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振河,刘大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临潼民初字第01274号原告宁振河,男,195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大民,男,1946年7月1日出生。原告宁振河诉被告刘大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振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大民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宁振河诉称,2012年元月30日,被告刘大民以其孙子筹学费为由借原告1600元,并言明三天后归还,后经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6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刘大民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元月30日,被告刘大民借原告宁振河人民币1600元至今未还,2012年6月7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被告归还借款16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条、谈话笔录、庭审笔录等在卷可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刘大民借原告宁振河人民币1600元,现原告请求被告归还,依法应予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判决生效后刘大民给付宁振河借款16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刘大民负担。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朱 漪审判员 龙 华审判员 王 薇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一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