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武民初字第2969号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穆某与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某,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民初字第2969号原告穆某,农民。被告郝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穆某与被告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于2012年8月12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穆某承担。审判员 安培成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虎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