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温乐执民字第1822-1号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4-03-29
案件名称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飞跃联合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润源电子有限公司,陈乐芬,程陆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温乐执民字第1822-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负责人:林爱莲。被执行人飞跃联合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乐芬。被执行人浙江润源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成宣。被执行人陈乐芬。被执行人程陆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温乐商初字第45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7月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飞跃联合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乐清市柳市镇前西垟、后西垟村的一处房产(房产证号:0××f27423;宗地号:044-045-0650-0000),并责令被执行人执行款偿还申请执行人7000万元及利息,交纳执行费、诉讼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飞跃联合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乐清市柳市镇前西垟、后西垟村的一处房产(房产证号:030f274**;宗地号:044-045-0650-0000)。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叶纪迈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阮晶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