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磐民二初字第723号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金俊哲与李海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俊哲,李海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磐民二初字第723号(2012)磐民二初字第723号原告金俊哲,男。被告李海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俊哲诉被告李海龙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俊哲于2012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俊哲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俊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0.00元,由原告金俊哲承担840.00元,退回原告840.00元。审判员 金霞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