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宁民初字第863号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侯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宁民初字第863号原告侯某某,女,宁县春荣乡人。被告宋某某,男,宁县春荣乡人。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侯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侯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侯某某承担。审判员  吕晓兰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艳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