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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霞民初字第1574号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8-05-10

案件名称

霞浦县农村信用联社与林存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霞浦县农村信用联社,林存寿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霞民初字第1574号原告霞浦县农村信用联社,住所地:霞浦县龙首路**号。法定代表人朱鼎和,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郜祥玉,男,汉族,1971年10月26日生,霞浦县人,系霞浦县农村信用联社风险部副经理。被告林存寿,男,汉族,1973年5月5日生,霞浦县人,住霞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霞浦县农村信用联社诉被告林存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已自动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霞浦县农村信用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进仓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巧素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