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靖民初字第01957号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卢振利与张志强、张海渊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振利,张志强,张海渊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靖民初字第01957号原告卢振利,男,生于1985年5月6日,汉子,住山东省阳谷县十五里元镇,农民。被告张志强,男,约50岁,汉族,住靖边县杨桥畔镇,农民。被告张海渊,男,约28岁,汉族,住址、职业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振利与被告张志强、张海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振利于2012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振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振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卢振利负担。审判员 畅博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薛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