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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肥东执字第00349-2号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王会荣与刘爱东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会荣;刘爱东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C}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肥东执字第00349-2号 申请执行人王会荣,女,1972年12月8日生,汉族,住肥东县。 被执行人刘爱东,男,1965年9月20日生,汉族,住肥东县。 本院于2011年9月6日作出(2010)肥东执字第00349-1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刘爱东所有的,位于肥东县店埠镇镇西居委会桥西组1幢三层楼房(产权证号:东房020250)。现因案件已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刘爱东所有的位于肥东县店埠镇镇西居委会桥西组1幢三层楼房(产权证号:东房020250)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明 代理审判员 李 冬 代理审判员 许长忠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卫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 签发: 核稿: 会签单位: 拟稿人: 打印  份 [2010]肥东执字第00349-2号 文件标题: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王会荣,女,1972年12月8日生,汉族,住肥东县店埠镇排头居委会一组,身份证号码:340123197212080082。 被执行人刘爱东,男,1965年9月20日生,汉族,住肥东县店埠镇镇西居委会大园巷,身份证号码:340123196509202453。 本院于2011年9月6日作出(2010)肥东执字第00349-1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刘爱东所有的,位于肥东县店埠镇镇西居委会桥西组1幢三层楼房(产权证号:东房020250)。现因案件已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刘爱东所有的位于肥东县店埠镇镇西居委会桥西组1幢三层楼房(产权证号:东房020250)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明 代理审判员李冬 代理审判员许长忠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卫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笔录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人王会荣与被执行人刘爱东) 评议时间:2012年8月13日上午10时 参加人:审判长李明,代理审判员李冬,许长忠 记录人:书记员王卫 李冬:本院于2011年9月6日作出(2010)肥东执字第00349-1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刘爱东所有的,位于肥东县店埠镇镇西居委会桥西组1幢三层楼房(产权证号:东房020250)。现因案件已和解,且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拟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爱东所有的位于肥东县店埠镇镇西居委会桥西组1幢三层楼房(产权证号:东房020250)的查封。 许:同意承办人意见。 李明:同意承办人意见。 合议庭意见:解除对被执行人刘爱东所有的位于肥东县店埠镇镇西居委会桥西组1幢三层楼房(产权证号:东房020250)的查封。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稿) (2010)肥东执字第00349-2号 肥东县房产局: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对申请执行人王会荣与被执行人刘爱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因案件已执行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 解除对被执行人刘爱东所有的位于肥东县店埠镇镇西居委会桥西组1幢三层楼房(产权证号:东房020250)的查封。 附:执行裁定书一份。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注:此联附卷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0)肥东执字第00349-2号 肥东县房产局: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对申请执行人王会荣与被执行人刘爱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因案件已执行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 解除对被执行人刘爱东所有的位于肥东县店埠镇镇西居委会桥西组1幢三层楼房(产权证号:东房020250)的查封。 附:执行裁定书一份。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注:此联交协助执行方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 (2010)肥东执字第00349-2号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你院(2010)肥东执字第00349-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已收悉。现已协助执行下列项目: 此复 年月日 注:此联由协助执行单位退人民法院附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