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中法执字第267-3号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郑勇俊与深圳市紫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鸿隆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执字第267-3号申请执行人郑勇俊,男,1979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X市X区X苑X,身份证号码X。委托代理人郑洋,广东文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深圳市紫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X市X区X路X广场X楼X,组织机构代码X。法定代表人庄俊伟,董事长。被执行人鸿隆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太阳世纪地产集团有��公司),住所地X市X区X路X中心X楼X单元,组织机构代码X。法定代表人庄俊伟,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郑勇俊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紫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鸿隆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深仲裁字[2012]第24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406600元、违约金人民币737325元、律师费人民币172000元、仲裁费人民币97444元,共计人民币6413369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提出不服深圳仲裁委员会深仲裁字[2012]第242号裁决书,并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院以(2012)深中法涉外仲字第168号案件依法受理,现正由本院涉外商事审��庭处理。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对本案执行依据深仲裁字[2012]第242号裁决书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现正由本院涉外商事审判庭处理,在处理期间不宜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待被执行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处理完毕后,符合恢复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伟军审判员杨守辉代理审判员杨雁楷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刘玉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