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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新执裁字第335-1号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郭柏松与王宏杰追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郭柏松,王宏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新执裁字第335-1号申请人执行人郭柏松,男,1942年3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宏杰,男,1977年6月19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新郑市人民法院(2008)新民初字第6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09年3月20日前按照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王宏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王宏杰银行存款4800元及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锦程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华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