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谯民一初字第01352号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董某南与支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胜南,支自愿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谯民一初字第01352号原告:董胜南,女,198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支自愿,男,197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现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张汉卿,亳州市谯城区谯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1203061107963。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胜南诉被告支自愿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董胜南于2012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胜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胜南撤回对被告支自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胜南负担。审 判 长  许 叶审 判 员  徐爱莲代理审判员  XXX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莎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