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金执字第1581号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邓清与方建荣、郭志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清,方建荣,郭志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执字第1581号申请执行人邓清。被执行人方建荣。被执行人郭志宏。邓清与方建荣、郭志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1)金民一初字第35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邓清于2012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被执行人方建荣、郭志宏未按该民事判决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方建荣、郭志宏名下银行存款1.95万元予以冻结、扣划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世海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 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