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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碑执字第00174号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李德虎申请执行严致峰房屋购买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德虎,严致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碑执字第00174号申请执行人李德虎,男,197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中国移动通讯集团陕西有限公司职工,住西安市新城区长乐中路32号院8号楼17号。被执行人严致峰,男,195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西安市地方税务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干部,住西安市碑林区环城西路旺园大厦B座2004号。本院在执行李德虎申请执行严致峰房屋购买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案号(2012)碑执字第00174号一案中,执行标的554000元,执行费3004元,权利人未受偿金额554000元。经查,被执行人严致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碑执字第00174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随时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梅宏枝代理审判员  夏怀山代理审判员  赵 华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勇 来自: